更准确地说,没有四部国家机构立法可能的确不会有《1979年修宪决议》,但有了四部国家机构立法并不必然意味着要修宪。
(一)基本法律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香港基本法》的效力位阶低于宪法。根据我国当前的宪法体制,全国人大所做的关于特定法律之合宪性的判断,在法律上是无可置疑的终局判断。
对此,老一辈学者解说得比较直白:之所以宪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因为《宪法》第31条以及基于该条文而制定的《香港基本法》与《宪法》序言、第1条、第5条等条文明显冲突,如果适用宪法,将导致《香港基本法》因抵触宪法而无效,因此唯一的结论就是《宪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笔者认为,问题的症结不难理解:作为一部总体上反映内地特色的宪法,《宪法》的绝大多数条款是难以在技术上被切割为一国条款和社会主义条款的。毋宁是,为了达至保存原有制度与生活方式的目标,基本法作为一部宪制性法律,不可避免地要对既存的国家机构作出相应的授权或限定。就宪法条款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这些理论一般认为:凡属确保单一国家在法律上之实现的宪法条文,就应当适用于香港。参见王磊:《论人大释法与香港司法释法的关系——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法学家》2007年第3期。
其实,我们甚至不需要论证宪法是有效的法,因为这是一切讨论的起点,从法实证主义的立场来讲,这是不证自明的。这符合《香港基本法》第11条的意旨。应增加进上述资产负债表中政府部门资产的,首先应该是能够作价但遗漏了的国有自然资源。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确认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很大程度上是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工作的机构,其承担的6项任务实际上主要是公共事务管理工作。这两个假说,是笔者三十余年前提出来的,提出后又断断续续不遗余力从不同侧面做了论证,此文是笔者论证这两个猜想的最新努力。因为,这些支出会进入个人最终消费部分,即事实上会还原为个人财产,形成个产→权利转化关系。政府预算经营性支出与政府预算经常性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法律属性并不完全相同,前者在所有权实现形式上表现出国家与个人(法人)双重属性,因而在法律实践中会形成权力和权利两方面内容,而政府预算经常性支出形成的资产通常单纯表现为权力。
除体量外,权利和权力也都是有强度的,在体量一定的情况下,它们的强度由集中程度决定,即愈是集中,强度愈大。在这个财政年度,我国公产中的存量,是以人民币当年价计算的国有净资产1628.349千亿元,这体现为处于储备状态的权力。
承认这些只是正视客观现实,不仅不贬低人,甚至是让人获得人格尊严和应有权利所不可缺少的主观条件之一。居民部门获得的初始分配收入,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是个人获得的初始权利,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表现为公民尚未通过选举投票委托出部分权利之前的全部权利。[24] 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2008 (2008 SNA), EC, IMF, OECD, United Nations and World Bank,New York, 2009, P.462.[25] 机关法人的权利是一种与任何其他权利都不一样的形式权利,只是公产进入市场时披挂的一件包装外衣,其下的内容是权力。致人一耳被撕裂赔6先令。
(一)把个产、权利作为局部,放在它们各自所在的整体中加以把握认识个产及其权利生成关系,必须将个产放在一国的国民财富(亦称国民财产,即法学所称的归属已定全部财产)中来理解。因此可以说,个人部门资产在社会全部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就是个人部门资产在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实际地位。以下不妨以2021年我国广义政府预算支出中的决算数人民币448.379千亿元为例,较为详细地展示构成它的全部四个部分在总的预算支出中所占比例和它们生成权力、伴生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路径。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虽然可以作为特别法人,但属它们所有的财产与两权的关系需要做具体分析。
[46]因为,按实践法学多年来确定的标准,任何一种权的属性是权利还是权力抑或是法外之权,主要看其背后支撑的财产是公产、个产还是归属未定财产,而不是传统的强制力的有无或大小。[45]实际上,这个经济所有权与我国宪法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民法典归定的法人财产权基本上是一回事,只是为了与SNA 2008衔接才采用了后者中的提法。
正是政府经营预算支出形成的国有资产法律地位有与个产近似的一些属性,决定了其中一部分能转化为民事性质的权利。职工基本医保基金支出,含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出、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在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研究财产与权利、权力关系的过程中,笔者感到学界早已有所讨论但一直没有解决好的两个理论问题时常妨碍其他相关话题的推进。[22]这笔钱主要用于四个项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外加少量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40] 参见李扬、张晓晶:《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2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38-46页。以2019财年为例,这年全国居民部门非金融资产为2499.331千亿元,其中城镇住房资产合计2324.587千亿元,汽车资产139.796千亿元,农村居民生产性固定资产34.948千亿元。(二)生命、身体及其构件是否个人财产?单纯从经济学角度看,资产负债表能较客观地反映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但在现有指标体系下要让它反映一国经济的综合状况,看来也有明显不甚合理处。
若考虑到2019年美国GDP约213.7千亿美元,广义政府财政收入64.338千亿美元,支出约76.845千亿美元,且净资产负值超过230(-230)千亿美元,按当年美元与人民币平均汇率1:6.896算下来,中美两国很有对比分析的意义。这就正式确认了对于同一份国有财产,其国家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分开又并存。
国有财产→权力转化逻辑是在实质意义上讲的,因而即使法治不健全、即使存在诸如现在已属罕见的政府预算外收支等情况,那也不影响这种关系的认定。居民部门初始分配收入只是国民收入(GNI)中由个人分享的部分,国民收入的其余部分是由广义政府部门分享的。
事业单位法人国有资产两权的关系,同企业国有资产两权关系,道理是一样的,可比照做学理解释。很多国家的古代法都包含这方面的实例,但相对而言还是《埃塞伯特法典》最典型。
1.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项目区分,大部分完全转化为权力,少部分在生成权力的同时也伴生权利,但总体说来构成一国全部权力的基础。比较而言,同年日本、美国的总财富分别为256.920千亿、1457.930千亿美元,成年人人均财富分别为425238、579021美元。这就是人的生产,同时也是劳动力(特殊商品)的生产。居民生命、身体应是居民部门首要财产,它们作为整体在宪法上表现为生命权这项不证自明的前提性基本权利,具体地看,它们理所当然应表现为公法权利和民商事权利。
但是,由于法学缺乏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财产内容的认识,民法典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对这些权利的保护仅从纸面上看就缺少对应财产内容。[28]另据瑞士信托银行2022年的统计,中国(大陆)2021年财富总额为638.270千亿美元,成年人人均财富占有量是58544 美元。
不过,由于国有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职能也不同,因而基于国有经营性资产形成的法权结构也会不一样。在现代社会,人的基本生产单位是家庭,社会、国家也会以不同的形式参与这个过程。
笔者阅读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马克思、恩格斯以上论述得到的直接启发有三点,而这三点正好反映了把人的生命、身体乃至人口作为资产予以承认的必要性,以及不予承认的不合理性:(1)每一个个体的人,从胚胎到成年,无时不需要有人出钱养大,而养的内容,是随时代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从最基本的吃饭穿衣,到受义务教育、职业训练,再到受程度不同的高等教育,涉及领域极其丰富多样。其中,税收占42.85%,社保缴纳占29.97%,两者预算收入占总数的72.82%,[35]这些就是宪法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和法律保障的各项具体权利、自由的个产基础。
要合理确定居民部门初始收入及其人均数量,需结合不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来识别居民部门初始收入与国民收入及它们的人均数有所不同的地方。但是,试想如果我们能在理论上把人的生命、身体认定为人的最宝贵财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能像现在这样简单、抽象吗?应该不会。为突出研究重心,至此本文可撇开体现权力储备的1726.05千亿元人民币不论,集中文字资源研究一下占比20.62%的那448.379千亿元人民币大部分转化为现实的权力、少部分辗转伴生为权利的具体机理。至少死亡赔偿金补偿受害人家人财产损失之类的条款应该由《民法典》本身做更为具体的规定,不会留待司法解释这种较低位阶法去处理。
就权利而言,其强度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中首先是相对于权力或对抗权力的强度,其次是一种权利或一部分人的权利相对于其他权利或对抗其他人权利的强度。致人任一只耳朵听力破坏赔25先令。
事实上,人是生产过程的产物,从孕育到出生、成长,维持生命延续,被称为人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在现代法治和法人制度下,政府投入公司的财产中有一部分事实上是由广义公司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因而形成了财产的国家所有权与公司对同一部分财产享有的那部分权相分离的情况。
结合国民收入初始分配和二次分配居民部门所得来认识权利,个人财产转化为权利原理的法现象解释力很强且系统、全面,范围涵盖了基本权利、公权利和私权利。在人的生命、身体及其构件(肢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等)是否为财产的问题上,笔者愿意在学界已有论证的基础上更明确地提出自己的基本观点:[49]生命、身体及其构件是个人的首要财产,它们作为整体,在宪法上表现为不证自明的前提性基本权利,即生命权。